《國語辭典》 字词:例 不成比例 注音: ㄅㄨˋ ㄔㄥˊ ㄅㄧˇ ㄌㄧˋ 拼音: bù chéng bǐ lì 數量或大小等方面相差得很遠,不能相比較。如:「政府對於黑心食品製造商的裁罰,與民眾遭受的權益損失相比較,有人感覺不成比例。」 打破慣例 简化字:打破惯例 注音: ㄉㄚˇ ㄆㄛˋ ㄍㄨㄢˋ ㄌㄧˋ 拼音: dǎ pò guàn lì 突破一向的舊法、常規。如:「本校原是男校,這學期打破慣例,準備開始招收女學生了。」 發凡舉例 简化字:发凡举例 注音: ㄈㄚ ㄈㄢˊ ㄐㄩˇ ㄌㄧˋ 拼音: fā fán jǔ lì 加以分類,並予舉例,說明全書通例。明.焦竑《玉堂叢語.卷四.纂修》:「高帝以宋濂為翰林學士,令總修元史。時編摩之士,皆山林布衣,發凡舉例,一仰於濂。」也作「舉例發凡」。 格於成例 简化字:格于成例 注音: ㄍㄜˊ ㄩˊ ㄔㄥˊ ㄌㄧˋ 拼音: gé yú chéng lì 礙於舊有的成例,不能通融辦理。《兒女英雄傳》第三六回:「內中只有安公子,此時不但自知旗人格於成例,向來沒個點鼎甲的。」 國際慣例 简化字:国际惯例 注音: ㄍㄨㄛˊ ㄐㄧˋ ㄍㄨㄢˋ ㄌㄧˋ 拼音: guó jì guàn lì 國家相互之間,對於某種特定的情形,往往習慣採用某種特定的行為,為國際社會所共同遵行。 後不為例 简化字:后不为例 注音: ㄏㄡˋ ㄅㄨˋ ㄨㄟˊ ㄌㄧˋ 拼音: hòu bù wéi lì 表示只此一次,以後絕不援例做同樣的事情。明.沈德符《野獲編.卷五.勛戚》:「時署部少宰楊時喬力諫不從,上但云後不為例而已。」也作「下不為例」。 舉例發凡 简化字:举例发凡 注音: ㄐㄩˇ ㄌㄧˋ ㄈㄚ ㄈㄢˊ 拼音: jǔ lì fā fán 發凡,指揭示全書的通例。舉例發凡謂加以分類,並予舉例,說明全書通例。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史傳》:「按《春秋》經傳,舉例發凡。」也作「發凡舉例」。 例行公事 注音: ㄌㄧˋ ㄒㄧㄥˊ ㄍㄨㄥ ㄕˋ 拼音: lì xíng gōng shì 相似词:官樣文章 按照慣例或規定處理的公事。現多指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如:「吃飯、睡覺是每日的例行公事。」《痛史》第一三回:「那一種凌虐苛刻,看的同例行公事一般,哪裡還知道這是不應為而為之事!」 配分比例 注音: ㄆㄟˋ ㄈㄣ ㄅㄧˇ ㄌㄧˋ 拼音: pèi fēn bǐ lì 將一個已知數分為若干份,其各份的比,須按已定的比。也稱為「配分法」。 契文舉例 简化字:契文举例 注音: ㄑㄧˋ ㄨㄣˊ ㄐㄩˇ ㄌㄧˋ 拼音: qì wén jǔ lì 書名。清末孫詒讓撰,二卷,為研究甲骨文字最早的書。分為月日、貞卜、卜事、鬼神、卜人、官氏、方國、典禮、文字、雜例十類。內容資料僅據鐵雲藏龜一書而來,故論斷不甚精確,然對於甲骨文的初步研究,具有卓越的貢獻。 史無前例 简化字:史无前例 注音: ㄕˇ ㄨˊ ㄑㄧㄢˊ ㄌㄧˋ 拼音: shǐ wú qián lì 相似词:亙古未有、空前未有、前所未有 相反词:史不絕書 以往從未發生過。如:「這次空難所造成的傷亡人數是史無前例的。」 下不為例 简化字:下不为例 注音: ㄒㄧㄚˋ ㄅㄨˋ ㄨㄟˊ ㄌㄧˋ 拼音: xià bù wéi lì 表示只此一次,以後絕不援例做同樣的事情。《宦海》第一八回:「既然如此,只此一次,下不為例如何?」也作「後不為例」。 姓名條例 简化字:姓名条例 注音: ㄒㄧㄥˋ ㄇㄧㄥˊ ㄊㄧㄠˊ ㄌㄧˋ 拼音: xìng míng tiáo lì 規定國民取用及更改姓名的法律。分為取用姓名、改姓、改名、更改姓名等四類。 有例可援 注音: ㄧㄡˇ ㄌㄧˋ ㄎㄜˇ ㄩㄢˊ 拼音: yǒu lì kě yuán 有先例可以援引遵循。清.袁枚〈寄房師鄧遜齋先生〉:「惟生傳則自古有之,如韓昌黎之于何蕃,司馬溫公之于范鎮,有例可援。」 諸如此例 简化字:诸如此例 注音: ㄓㄨ ㄖㄨˊ ㄘˇ ㄌㄧˋ 拼音: zhū rú cǐ lì 許多與此相類似的事例。《梁書.卷二.武帝本紀中》:「凡後宮樂府,西解暴室,諸如此例,一皆放遣。」唐.田再思〈服母齊衰三年議〉:「周則冠冕衣裘、乘車而戰,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三老五更、膠庠養老,今何故不行乎?諸如此例,不可勝述。」 比例代表制 注音: ㄅㄧˇ ㄌㄧˋ ㄉㄞˋ ㄅㄧㄠˇ ㄓˋ 拼音: bǐ lì dài biǎo zhì 在一選區中,各政黨依投票結果所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人名額的制度。 公文程式條例 简化字:公文程式条例 注音: ㄍㄨㄥ ㄨㄣˊ ㄔㄥˊ ㄕˋ ㄊㄧㄠˊ ㄌㄧˋ 拼音: gōng wén chéng shì tiáo lì 將公文名稱及體式立成統一規定的條文。由立法院修正通過,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公布施行。 國民禮儀範例 简化字:国民礼仪范例 注音: ㄍㄨㄛˊ ㄇㄧㄣˊ ㄌㄧˇ ㄧˊ ㄈㄢˋ ㄌㄧˋ 拼音: guó mín lǐ yí fàn lì 西元1970年,內政部依傳統禮俗和現代生活狀況而制定的禮儀範例。《國民禮儀範例》與《國民生活須知》(西元1968年頒行)均為1960年代後期至1970年代中期,中華民國政府推動「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的產物,係屬國家對於人民的食、衣、住、行、育、樂等日常生活內容所進行的規範化作為。參見「國民生活須知」、「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條。 平均地權條例 简化字:平均地权条例 注音: ㄆㄧㄥˊ ㄐㄩㄣ ㄉㄧˋ ㄑㄩㄢˊ ㄊㄧㄠˊ ㄌㄧˋ 拼音: píng jūn dì quán tiáo lì 民國六十六年立法院通過,總統明令公布的土地政策法規,以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手裡或地主因地租與地價上漲得暴利。內含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等項目。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简化字: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注音: ㄌㄧㄤˇ ㄢˋ ㄖㄣˊ ㄇㄧㄣˊ ㄍㄨㄢ ㄒㄧˋ ㄊㄧㄠˊ ㄌㄧˋ 拼音: liǎng àn rén mín guān xì tiáo lì 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所制定的條例。 有線電視暫行條例 简化字:有线电视暂行条例 注音: ㄧㄡˇ ㄒㄧㄢˋ ㄉㄧㄢˋ ㄕˋ ㄓㄢˋ ㄒㄧㄥˊ ㄊㄧㄠˊ ㄌㄧˋ 拼音: yǒu xiàn diàn shì zhàn xíng tiáo lì 指民國八十二年八月「有線電視法」公布實施後,同年十一月由當時的行政院新聞局據其中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訂定的「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其目的在開放業者申設有線電視系統,將當時非法經營之數百家「第四臺」納入管理。 有例不滅,無例不興 简化字:有例不灭,无例不兴 注音: ㄧㄡˇ ㄌㄧˋ ㄅㄨˋ ㄇㄧㄝˋ , ㄨˊ ㄌㄧˋ ㄅㄨˋ ㄒㄧㄥ 拼音: yǒu lì bù miè , wú lì bù xīng 按照以前的成例或規範辦事,不需再立新的規範。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是按照往規,有例不滅,無例不興,比較保險。」 完整 | 简易 资料数 : 102 页数: 3/3 第一页 | 上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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